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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信息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需要,为规范医院信息系统管理,促进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我院的医、教、研水平、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条  宿州市立医院医院信息系统由业务系统(内网)与办公系统(外网)两部分组成。信息系统客户端工作站分为内网客户端与外网客户端。

第三条  宿州市立医院信息系统由院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与系统规划、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宿州市立医院信息系统管理体系由信息中心和各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员构成。
   
第五条  医院信息中心负责院内信息系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修改,报院领导审批后,监督规划方案执行;制定院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条例。并根据医院的发展规划,负责院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用户管理、技术咨询与培训、系统的维护和开发。信息中心在日常维护过程中应保障维护及时、规范、有效,对重要设备及客户端建立定期巡检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与信息中心的联系、网络的合法使用,协助信息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提供本部门用户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接入网络管理

第七条  医院接入信息系统的计算机,需先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中心对计算机端口处理后依据指定的网络地址(网络号)连接入网。各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须严格按申报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发现擅自变更使用地点和用途的进行断网处理,重新申请办理入网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未经过系统培训者和无关人员上机操作。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上网信息负责,不得将需保密的信息上网,不得利用计算机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损害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安定团结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  为保证软件和数据应用安全,操作人员应保护好个人密码,并经常修改,以防被盗;计算机使用完毕应退出应用系统,以免被他人盗用系统,减少网络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禁止更改计算机配置,禁止做与业务无关的任何操作。在内网客户端上禁止擅自安装和卸载任何软件,不得私自使用任何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外接硬盘等。不得将现有设备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在业务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故障及无法清除的病毒,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中心技术人员予以确认解决。各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变更网络连接,扩大接入范围。

第十三条  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或是肆意诽谤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网络资源、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或盗用IP地址等。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停止其网络联接,并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数据维护。

(一)为保证我院药品库,诊疗项目库,一次性材料库的正确性,安全性,实时性,消除冗余数据,提高系统反应速度,各物价员要及时对所负责的项目库进行核对整理,每半年应对所负责价格库进行一次全面整理。

(二)凡需要新增或作废的(his系统和医保系统)各项数据,如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材料,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及科主任签字并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可进行相关操作,并自行以时间为序建立变更纪录以便核对。

(三)基础数据变更应由各职能科室批准并签章方可执行,主要包括机构设施变更、人员变更、床位设置变更等。

(四)凡需加入信息中心的信息资料须由经办科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办科室需保留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数据查询

(一)院内各科室需凭所填书面单据,并经本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示方可到信息中心查询信息资料。

(二)信息中心及各职能科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查询。

(三)为保证各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与准确性,统计数据经使用部门复核后方可使用。

(四)禁止超范围与盗用他人账号进行数据查询。不得私自提供统计数据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禁止对数据进行篡改、破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立医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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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我院信息化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避免出现重复投资和低水平建设、避免形成信息孤岛、避免数据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数据交互困难等问题,根据卫生部、卫生厅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医疗管理方法、优化医疗业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我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卫生部和卫生厅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院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制定和发布宿州市立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信息化工作规范、管理规章。

(三)协调跨科室、跨部门的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 信息中心承担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我院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

(二)负责全院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全院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四)组织开展医护人员等全院职工的信息化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科室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我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

第七条  为了加强我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统一信息标准,避免重复开发和盲目建设,我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各科室部门需将完整需求书面提交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进行规划、论证、报医院立项审批。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不得实施。

第九条  立项通过审批后,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需求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纳入我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编码)的使用需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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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服务咨询电话:2561778、2560020

急诊服务咨询电话:2560038 

入院服务咨询电话∶白班 3045194,13339077992 ,夜班 3323910

医疗工作咨询电话:3032120 

医保工作咨询电话:3021729

24小时行风监督与服务热线:96591 

南区: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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