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院领导班子内不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医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保护国家资产。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医院下列工作:
一、 直接负责财务科、经管办、价格办、国资办、住院处的工作。
二、 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 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医院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六条、总会计师负责对医院财务科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为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协调经管办、价格办、国资办工作,负责审核科室核算结果。
第八条、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经济活动,审批医院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参与新项目的投资,技术改造,科学研究,物价收费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九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处理。
第十条、总会计师组织医院的经济核算,财务分析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科负责人或其他指定审批者外,重大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总会计师报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务科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任务和奖惩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和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医院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 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医院现代管理知识。
五、 具备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门诊服务咨询电话:2561778、25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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