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医院实行五天半工作制。
2、考勤管理:机关行政科室实行上下班刷卡考勤制度;临床各科室及医技科室由科室负责排班考勤;考勤结果每月5号前报人事科。
二、请假规定
(一)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医院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脱岗,有事须先请假。
(二) 请假规定
1、职工按规定享有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探亲假等假期。职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相关准假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并于假前报人事科复核后方可生效;
2、临时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请假的,可及时通过电话向所在科室及人事科口头请假,但必须在回岗后两天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3、准假权限规定
(三) 科以下人员请假规定:
1. 假期在两天以内,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审核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八部一办)批准,人事科复核备案;
2. 假期超过两天在三十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分管院长签署审批意见,报人事科登记备案;
3. 假期超过三十天的,由科室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人事科登记备案;
4. 本着对事假“从严掌握”的原则,一般一月内给事假不超过两天,全年不超过十四天,超过14天以上的酌情处理;
5. 请病假必须持有相关科室科主任或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书写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超过30天以上的病假,需要两名以上专家确认;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 科室负责人及机关中层干部请休各类假期:
1. 两天以内的假期,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 超过两天的假期,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假审批表一律交人事科备案,作为考勤重要依据。
三、医院聘用各类人员,参照聘用人员的管理规定,按上述请假审批权限履行手续,按天扣除病事假期间的工资,连续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一周的予以解聘;休婚假、产假待遇参照医院规定办理。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
1. 无任何正当理由提出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的;经查明请病假、事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2. 旷工在两天以内者,工资总额按天加倍扣除;旷工十五天及以上的予以辞退直至开除。
门诊服务咨询电话:2561778、2560020
急诊服务咨询电话:2560038
入院服务咨询电话∶白班 3045194,13339077992 ,夜班 33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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