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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3来源:浏览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

2.医院制定并定期更新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立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全院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

3.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报告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生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医务处等部门,相关部门立即报告院长,同时由预防保健科向宿州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医务处组织相关科室,成立院内专家组,负责涉疫病例的会诊工作,并与护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医务人员的调配、保障以及病例救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医院按照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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