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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发布时间:2016-08-08来源:浏览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29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

门诊服务咨询电话:2561778、2560020

急诊服务咨询电话:2560038 

入院服务咨询电话∶白班 3045194,13339077992 ,夜班 3323910

医疗工作咨询电话:3032120 

医保工作咨询电话:3021729

工作时间投诉电话:3029013    值班时间投诉电话:3040363    

南区: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

北区:宿州市汴阳三路616号

西区:宿州市银河二路与磬云北路交汇处

邮编: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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